马华党争在即
纪律委员是怎样操作的?
相关党章条款如下
党章123条款
本党必须成立一个纪律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所委任的5名成员组成,以便向会长理事会针对党纪事项提供意见。
党章123A条款
纪律委员会所采取的行动必须由会长理事会提出或根据章程第59.8, 86.6 或111.5条款而进行。会长理事会提出或根据章程第 59.8, 86.6或111.5条款的投诉必须以书面提呈;而纪律委员会在接获有关的书面投诉或要求之后,必须对有关的投诉进行询问与调查。
党章123B条款
纪律委员会主席可以邀请任何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局主任或任何人士出席,以协助该委员会的所有程序。
党章124条款
在不影响本章程第123条款的一般权限之下,纪律委员会必须处理以下事项:
124.1 暂停、开除党籍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对付任何党员,基于其言论、行动或行为上有违反、损害,不利或影响本党政策或利益,或任何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理由;
124.2 暂停、解散或以任何其他行动对付任何小组委员会、委员会、支会、区会、州联委会,基于其行政无方、违反章程或对本党的政策和宗旨有妨害,或任何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理由。
124.3 暂停、开除或以任何其他行动对付党负责人或党雇员、基于其失职、欺诈、无能、违抗训令、拒绝遵守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或者任何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理由。
党章126条款
暂停、开除或解散的谕令,必须由总秘书签署;
126.1 在接获开除令后,该名党员必须终止成本党的一名党员。
126.2 在接获暂停或解散令之后,受该命令影响的组织必须停止其活动。如果是解散令,总会长必须训示如何处理该组织的债务和资产以及结束事宜。在受到要求下,该组织的职委必须将所有记录、文件、邮票、印章、现款、家具和任何形式的资产呈交给总会长或他所正式委任的代表。
党章127A条款
受影响的党员或组织的任何职委,对会长理事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提出书面上诉,但总秘书必须在受影响的党员或组织收到或被视为收到以普通邮寄出的会长理事会决定后的14天内,接到该项上诉要求。
党章128条款
中央委员针对有关纪律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将是最后和决定性者,不能向任何法庭提出讼诉。
党章129条款
一位党员或组织的职委在受到纪律行动对付制裁时,不能对采取行动的中央委员会、会长理事会或纪律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向任何法庭提出讼诉。
党章第59.8条款-由州联委会提呈投诉的党纪案件。
党章第86.6条款-由区会理事提呈投诉的党纪案件。
党章第111.5条款-由支会理事提呈投诉的党纪案件。
本刊的话
(01) 所有党纪投诉必须来自4个单位;会长理事会本身、州联委马(59.8),区会理事会(86.6)或者支会理事会(111.5),议决通过之后,采用书面呈报。
(02) 党章没有赋权予任何党员包括Simpang Renggam区会主席,以个人的身份作出党纪投诉。
(03) 黄清源以私人身份作出书面投诉,不符合党章第123A条款。
(04) 由于在事发后,老蔡不忍心看到党内大分裂,决定认错总辞,党中委会在2008年1月1日作出终极判决,不再追究DVD事件,这个决定令党员心服口服。
(05) 因此,黄清源在2008年5月28日提出的投诉是无效的。
(06) 黄清源的私人投诉,不但是无效的,而且也触犯党章第124.3 条款;不遵守中委会的决定。
(07) 在会长理事会完全没有议决通过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根本无权擅自召开会议,讨论或调查党纪案件。
(08) 纪律委员会擅自开会,等同触犯党章第123A条款,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09) 纪律委员会本身玩弄纪律条款,怎样令人心服口服。
(10) 黄清源案件绕过会长理事会,擅自开会翻案,明显得到上头默许,以党纪为名铲除眼中钉。
(11) 投诉或不投诉,中央代表已经选出署理总会长,纪律委员会的行动等同向全体中央代表正式宣战。
Friday, July 24, 2009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1 comment:
Go to hell the committee!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