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27, 2009

既然她肯认错,就应该给机会改过

慕沙:學生也不例外
對付發種族情緒短訊者



星洲日报国内新闻 2009-04-26

沙菲益阿達(中)主持大馬防止罪案協會第十六屆常年大會,左:全國總警長丹斯里慕沙哈山,右:協會署理主席丹斯里李霖泰。(圖:星洲日報)

柔佛‧新山)全國總警長丹斯里慕沙哈山說,警方將採取嚴厲行動對付散佈種族情緒手機短訊的人士,學生也不例外。

慕沙哈山週五(4月24日)在新山出席皇家警察後勤主任會議後,在新聞發佈會上,受報界詢及有關校園暴力事件發生後,一名16歲女生涉嫌傳送含種族情緒的短訊的問題時,發出上述警告。他說,散發這類短訊,可以造成民眾不安,同時會挑起嚴重的種族問題。

兒女涉紀律問題家長勿插手
慕沙哈山也提醒家長,在兒女涉及校園紀律問題時,不要自己採取行動。
他說,發生在北干那那的校園暴力事件,原本只涉及學生紀律問題,但家長過後又插手。他說,這是之前未曾發生的事。

們應該讓老師處理我們孩子的紀律問題。但在紀律管教上,這並不表示老師們可以為所欲為。老師們採取的是家長們可以接受的管教方式。”
這名女生並非就讀於早前發生校園暴力事件的國中。

女生被捕之前,女生父親先收到一則散佈種族情緒的手機短訊,於是向警方報案;後來他發現原來有關的短訊竟是由自己的女兒發出,於是在週五中午12時,親自攜帶女兒前往北干那那警局自首。

警方援引“1984年煽動法令”第4條文行調查這起發短訊的案件,若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


本刊的话
(01) 小小女生,玩短讯玩出火,应该受罚的。

(02) 既然是触犯国家法律,警方有权依法严办,无人可质疑的。

(03) 看看煽动法令第4条款,女生若被控上法庭,有可能坐牢收监啊,太严重了。

(04) 父亲带他上门自首认错,说明当事人有悔过之意,警方应该从轻办理。

(05) 小小年纪做错事情,愿意认错承担,应该给她一个改过的机会。

(06) 小小女生的经历,可以成为反面教材,教导年轻人不要胡乱发送短训,更不可以涉及种族敏感课题,危害公众安宁。

(07) 女生一个人能够传送多少条短训?如果不是她的朋友群帮忙发送,怎能惊动上千人围堵警局?

(08) 所以,年轻人包括成年人滥用手机,乱乱传送SMS变成一种文化,应该把当天涉及散播SMS的人一齐抓起来,一整批控上法庭。

(09) 校园内发生纪律问题,或学生间肢体摩擦,家长上门了解真相,确实没错,动武动粗,无视法律的存在,一律严惩莫放。

(10) 做家长不会做家长,就交给警放来教育家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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