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茀明:已發函代表
總部促勿出席特大
星洲日报
25/11/2009
(吉隆坡)馬華總秘書拿督王茀明說,馬華總部已在週一(11月23日)發函促請中央代表勿出席本週六的特大。
他說,這封信函已詳細說明“不鼓勵中央代表出席這項抵觸黨章的特大”,這也包括馬華中委會對這項特大的決定。
他在出席馬華檢討黨選機制專案小組會議後,被詢及總部職員是否已被指示勿協助這項特大工作時說,據他所知,有關特大的主辦單位已有本身的工作人員。
本刊的话
(01) 王总秘书说话太客气了,既然被中委判定非法,难道不应该用“禁止出席”?
(02) 中委会的立场是集体的立场,不是个人立场,有什么好怕的?
(03) 中央代表要理智一点,要是怪罪下来,就找整个中委会算帐吧,不是找王总秘书一个啊。
(04) 王总是不是觉得很难开口、讲的十分辛苦来,左右为难,怕得失这个、得罪那个,不要紧的,只要讲到一半,突然大声哭泣,一把鼻涕一把眼泪面对镜头,什么事情都是你王总大对特对了。
(05) 既然是非法,为什么还可以租借三春礼堂?
(06) 既然是非法,中委会有没有发出指示,除了联署召开特大的10来人中委之外,所有中委一律禁止出席?
(07) 既然是非法特大,中委会应该发出指示;议长易沛鸿和两名副议长率先表态不出席。
(08) 无论如何,王秘书不必忧虑,本刊预料;1128特大最终会取消。
(09) 1128特大不是一场特大,它是一场政治大秀,一个政治玩物而已。
(10) 1128之所以会中途杀出,阻挡团结方案,全都因为翁总当日刀法不够快,无法及时除掉4名委任中委,让他们找到机会偷偷签名召开特大。
星洲日报
25/11/2009
(吉隆坡)馬華總秘書拿督王茀明說,馬華總部已在週一(11月23日)發函促請中央代表勿出席本週六的特大。
他說,這封信函已詳細說明“不鼓勵中央代表出席這項抵觸黨章的特大”,這也包括馬華中委會對這項特大的決定。
他在出席馬華檢討黨選機制專案小組會議後,被詢及總部職員是否已被指示勿協助這項特大工作時說,據他所知,有關特大的主辦單位已有本身的工作人員。
本刊的话
(01) 王总秘书说话太客气了,既然被中委判定非法,难道不应该用“禁止出席”?
(02) 中委会的立场是集体的立场,不是个人立场,有什么好怕的?
(03) 中央代表要理智一点,要是怪罪下来,就找整个中委会算帐吧,不是找王总秘书一个啊。
(04) 王总是不是觉得很难开口、讲的十分辛苦来,左右为难,怕得失这个、得罪那个,不要紧的,只要讲到一半,突然大声哭泣,一把鼻涕一把眼泪面对镜头,什么事情都是你王总大对特对了。
(05) 既然是非法,为什么还可以租借三春礼堂?
(06) 既然是非法,中委会有没有发出指示,除了联署召开特大的10来人中委之外,所有中委一律禁止出席?
(07) 既然是非法特大,中委会应该发出指示;议长易沛鸿和两名副议长率先表态不出席。
(08) 无论如何,王秘书不必忧虑,本刊预料;1128特大最终会取消。
(09) 1128特大不是一场特大,它是一场政治大秀,一个政治玩物而已。
(10) 1128之所以会中途杀出,阻挡团结方案,全都因为翁总当日刀法不够快,无法及时除掉4名委任中委,让他们找到机会偷偷签名召开特大。
2 comments:
我也觉得纳闷,既然中委会已议决特大不合法,为甚麽不敢发出禁令和严格执行呢?
为甚麽不采取紀律行动对付硬闯特大2的人士呢?
怕影响当权派与基层的关系吗?
难免令人有错误的看觉- 即领导的当权派已经‘自知理亏’乎?
转载自辣手报导- 特别报道! 马青总团长魏家祥和马华中委王乃志昨日都表明,在资深律师鉴定下1128特大符合马华党章,因此,该特大包括提案都是合法,而根据了解,1128特大找了一家著名律师楼、2位资深律师和1位退休法官鉴定,他们都认同,特大和提案都合法。
《辣手杂志》了解,资深律师郑光明是其中一位认同1128特大的律师,他也找寻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主席云大舜,共同诠释1128特大,两人在研究后都发现,1128特大表面看似非法,但实际上却是可行的。
郑光明(右图)表示,表面上看,根据马华党章,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要求重选中委会:
(一)当届满三年之时,
(二)当2/3中委根据党章第42条集体辞职时,
(三)当2/3中委根据党章第35条在代表大会被罢免党职时。
不过,他质疑,双十特大时,翁蔡两人允许召开特大以投不信任票的议决,那也同样违反党章,因为党章第35条清楚列出,只有当出席特大的代表投出达2/3的多数票时,党职才能被罢免。
「若不承1128特大,马华领导层不就持双重标准?既然他们承认双十特大为合法会议,那么显然的,马华已开先河承认1128特大的合法性。」
他说,他与云大舜(左图)都认同,若出席会议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即1/3中央代表,再加上2/3出席者通过重选的决议提案,那就等同根据党章第35条,合法地解散中央委员会。
郑光明说,在党章第37、37.1和37.6条款下,也清楚表明代表大会是最高机构,甚至有权管理和控制党,因此,若重选议决通过,全体中央委员会就必须基于道德责任下台。
「党章第175条也列明,党员能用尽所有马华党章提供的途径解决问题,而16名中委要求1128特大,是根据党章第30.2条提出,是合法的。党章第31 条也表明,当1/3中委要求召开特大时,总秘书就必须依章发出通知,若总秘书不发,特大发起人可自行发出,而当时签署该特大信件时,被革除党职的4人仍是中委,况且,革职的行为已违反党章第35条。」
郑光明表示,最关键的还是,代表大会被赋予权力纠正中央领导的错误和不公正。「说实在的,我倒没见过有哪个组织的章程,列明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屈从于中委会(中央委员)的。」
另一方面,国内著名律师楼Lee Hishammuddin Allen & Gledhill的高级合伙人拿督纳班和饶凯琳(译音)则在11月17日,与马华法律局前主任梁邓忠讨论1128特大的事宜,并提供法律意见,相关意见也得到上诉庭退休法官拿督渥拉(右图)的同意。
根据他们的说法,按照党章第30.2、第31条款,特大是合法的,而法庭对于公司的判例,都是全面反对公司阻止会员召开代表大会解决纷争,同样原则也可应用在政治团体上,而在此案中,马华总秘书没有权利拒绝召开特大的需求。
他们也表示,在党章第27条、37条和35条下,代表大会都有著到高的权利,而要求重选的提案也合情合理,毕竟,他们能够罢免中央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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