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13, 2010

黄王可以参选=100万党员都可以参选








诠释党章;黄木良、王乃志可否参加重选?

党章第(33)条款及第(41)条款

33. 代表大会包括以下成员:

33.1 现任的中央委员会委员。
33.2 根据第67条款区会大会所选出之代表。
33.3 国会议员和州议员。
33.4 所有州联络委员会主席(如未在前述职位内)。
33.5 所有区会主席(如未在前述职位内)。

41. 如果超过三分之二或更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同时停职,剩下的委员将在该事件发生的三天内,在他们当中选出一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即最迟不能超过该事件发生后的卅天内,召集一项特别代表大会以选出一个新中委会。其馀的中委必须负责管理党务,直到新中委会选出为止。但不能阻止任何前中委被重选连任。

本刊的话

(01) 黄木良和王乃志不是区会选出的中央代表,不是区会主席、不是州联委会主席、不是国会议员、不是州议员。

(02) 所以,从3月3日开始,他们两人都不是中央代表,不应该获得参选资格。

(03) 知道吗?如果中委会判决黄王两人可以参选,其他一百万党员都有资格参选。

(04) 黄木良和王乃志可以参加2008年度党选,因为他们是当时的在任中委。

(05) 党章第(33)条款特别优待在任中委,在卸任前参加最后一次投票,其实是不对的,应该重新检讨。

(06) 在党选投票前一刻,在任的中委会已经正式解散,为什么中委拥有投票权和参选权?

(07) 很肯定的再说一次,2010年3月3日呈辞以后,黄王两人不符合党章第(33)条款规定,双双失去参选资格。

(08) 党章第41条款写明;”。。。但不能阻止任何前任中委被重选连任“,这里所指的是当时有资格参选的中央代表。

(09) 党章如此写明,是要确保党员明白,辞职后的中委,如果在重选时具备中央代表资格,可以继续参选。

(10) 既然黄王两人整天吵着要辞职,干嘛辞职后还不甘愿放弃竞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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