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16, 2009

中委会滥用党章第174条款

探讨署理总会长是否悬空 ?

A. 党章相关条款

第 (23)条款
另受第40条款的约束之外,当任何被选出之党职员,不管任何理由而致其职位悬空,中委会有权填补该职位,至下届代表大会选举时为止。

第35条款
如果得到至少三分之二的出席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投票批准,代表大会可以革除任何党职员(不论是由代表大会所选出或是委任者)。

第 (40)条款
不论总会长因任何理由停职,将由署理总会长出任总会长职位,一直到下届代表大会选举党职员时为止。而署理总会长的空缺将由其馀的中委中,选出一人填补。他将担任署理总会长职位,直到下届代表大会选举党职员时为止。

第 (174)条款
如果对本章程或会议常规、规则、条例及细则于诠释上或文字上有任何争论,中央委员会之决定将是最后之决定,不能在法庭提出诉讼。


B.引述Malaysiakini新闻网站 15/10/2009 19.58hrs

援引第174条文诠释署理悬空(当事人廖中莱的谈话)另一方面,廖中莱也证实,今午的中委会在深入讨论特大的结果后,认为署理总会长一职已经悬空,并决定委任他本人接棒。“由于双十特大已经否决了恢复蔡细历党职的议案,全体中委在完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针对填补马华署理总会长职达致共识,并推举本人担任署理总会长。”他解释,中委会是援引党章第174条文诠释署理总会长悬空,然后再援引第23和40条文来推选他填补这项空缺。根据第174条文规定,中委会的诠释是最后的决定。

本刊的话

(01) 1010特大当天,以简单多数票通过恢复党籍(第2提案),再以简单多数票拒绝恢复蔡细历的党职(第3提案),可是,根据党章第(35)条款,他已经正式到回署理原位。

(02) 同一时候,特大以简单多数票,向翁总投下不信任动议(第1提案),可是根据党章第(35)条款,罢免动议不成功,他仍然是总会长。

(03) 中委没有针对翁总的地位作出诠释,但是,翁总亲临主持1015中委会议,已经证明与会者从头到尾,承认了党章第(35)条款的约束力。

(04) 翁总被简单多数票投下不信任动议,蔡细历被简单多数票拒绝复职,他们两人同病相怜,面对一模一样的局面,也双双得到党章第(35)条款保护,两个职位在法律上没有悬空,除非他两自愿呈辞。

(05) 换言之,在特大宣布成绩那一刻起,翁总是总会长,蔡细历成功恢复党籍和党职,蔡细历理应受邀出席会议。

(06) 可惜,主持大局的总秘书王弗明擅作主张,偏帮一边,只承认蔡细历继续担任区会主席和中央代表,不允许他担任署理总会长。

(07) 中委会针对蔡细历的个案作出诠释,刻意不引用第(35)条款,反而胡乱引用党章第 (174)条款制造混乱,强行悬空署理总会长职,马上委任廖中来填补空缺,又是一个操弄党章、违反党意的明证。

(08) 如果遵照正确的法律诠释,翁总的案例和蔡细历的案例,双双受到党章第(35)条款保护,根本不存在着灰色地带,无需采用党章第(23), (40) 或 (174)条款作出越法的决定。

(09) 以廖中莱为首的野心派系,蓄意扭曲党章原意,不外为了尽早即位,完成夺权大计,但是,在同一个时候,他却承认翁总的法定地位,接受会议议决正式升任署理。

(10) 廖中来继续装模作样,一方面拿出党章反对特大议决重选,另一方面选择性和恶意性诠释党章,以神圣的党章再次拼死蔡细历。

(11) 特大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特大通过议案之后,中委会不能以下犯上,随意窜改、修正或诠释议决,必须根据原情原意奉命执行。

(12) 根据党章第(35)条款,既然1010特大没有开除翁总、也没有开除蔡细历,他两人仍然在位。

(13) 同样的案例,中委会作出两种不同的诠释,党员怎样信服?中委会永远是一个权力斗争的场合,党争期间只能增添乱局,绝对不能解决问题。

(14) 既然中委会不能有效执行1010特大的议决,中委们不必唠唠叨叨,干脆根据基层的意思,解散失去公信、违反党意的中委会,即刻重新选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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