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
22/10/2009
馬華基層領袖重申,儘管馬華總會長有權力撤除受委的馬華各局主任,但根據黨章,總會長並不能撤除通過中委會委任的職位。
他們說,梁鄧忠是受委為法律局主任,因此翁詩傑有權撤除其職位。
但他們不認同其他被傳聞將被革除職位的名單,如馬華組織秘書姚偉豪、副組織秘書顏豐守或總秘書、總財政,及受委中委會。
他們說,根據黨章,馬華正副秘書、正副財政、正副組織秘書、受委中委等,是通過中委會會議上後委任,屬于中委會的成員。
“如果要革除這些受委職,翁詩傑必須尋求超過3分之2的中央代表同意和通過。”
他們說,翁詩傑只是有權力撤除馬華各局主任、聯委會主席等。
“目前,馬華總共有3位發言人分別是李偉傑、王乃志和顏柄壽,翁詩傑是有權力可以撤換馬華發言人的人選。”
本刊的话
(01) 党章第 22条款:总秘书、总财政和组织秘书长须由总会长征询中央委员会之意见后委任之。
(02) 党章第22A条款: 副总秘书、副总财政及副组织秘书长须由总会长从中央委员会委员之中,经征询中央委员会之意见后而委任之。
(03) 什么叫做“经征询中委会意见”,在中委会投票表决吗? 在会议上逐个逐个询问中委成员吗?过去从来没有类似传统。
(04) 党章只是写明征询中委会的意见而作出委任, 但是,并没有写明开除也需要征求中委会的意见.。
(05) 从以前到现在,中委会从来未过问总会长委任总秘书、组织秘书及其他中委,现在发生权争才出声争议,恐怕没有用了。
(06) 党章明显出现疑点, 可是,在法理上, 可以被委任的职位,也就可以随时被撤职,翁总势必引职权撤换违抗党命的领袖和中委。
(07) 至于法律问题嘛,新任的法律局主任可以引经据典,合理化不太合理的事情。
(08) 这则新闻显然由当事人或新闻主角,预先公布和传播,以为可以劝阻翁总刀下留人,本刊认为机会渺茫。
(09) 当砍则砍、该杀则杀,多名受委中委和州主席,恐怕凶多吉少。
3 comments:
我看州主席会在其他中委之前发生变化。
我是老总,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好一句“新任的法律局主任可以引经据典,合理化不太合理的事情。”
看來時勢所趨!模糊的地方還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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