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30, 2009

特大随时催生两个马华

马华1/3中委要召开特大
以3人为首要求重选领导层

Editor 29-10-2009 17:52 辣手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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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7时更新! 马华1/3中委今日在中委王乃志的代表下,提呈信件至马华总部,要求马华党中央召开特大,以便重选领导层,而提呈签名的中委会成员共有16人。

王乃志是在今午4时45分呈上相关中委的签名,並由总秘书王茀明亲自接收,这将致使马华再召开特大,以便重选领导层,让马华的纷争一劳永逸解决。不过,相关通知信並未交给总会长翁诗杰。
中委会原本不认同重选,因为中委会在党章下,有权从成员中选出新任领导人,但奈何翁诗杰不信守诺言,欲继续留下,加上推出的大团结方案却是「黑箱作业」,不理会中委会的看法,也不尊重中央代表,因而决定寻求中央代表的再次表决,以定夺党未来方向。

豁出去不计较个人得失 两项提案要求重选

虽然一旦重选,未必对在位者有利,然而,相关中委却不计较相关个人得失,並以最实际行动让马华回归团结,而决定以重选结束一切纷争,可谓出师有名。

王乃志与黄日升在记者会上宣布,特大的提案共有两项:

(一)要求中委会重选。一旦特大通过重选的议案,中委会就必须在30天内重选;
(二)任何2009年10月10日以后,总会长行使其权力的委任或终止职位,被当作无效。

1/3中委要求召开特大 马华党中央需依命行事

换言之,这对使马华大团结方案生变,马华将再风起云涌。按照马华党章,一旦相关人数获核准,证实都是自愿签名的中委,马华领导层就必须允许开特大,再由总秘书王茀明发出通知书,並定下特大日期。
根据马华党章第30条款,只要有1/3中委签名要求开特大,此特大就能成事。

王乃志为首,黄日升和廖润强共同协调

根据了解,共有14名中委今早签名,並由中委王乃志(右图右起)为首,黄日升和廖润强为协调员之一,共同提呈相关要求。
据悉,相关中委都是不满大团结方案内容未公布者,並且与署理总会长廖中莱同在者。

王乃志:尽可能让2/3中委集体辞职

同时,王乃志也表明,他们将在近期内收集达25位票选中委会成员(2/3成员)的签名,以便行使集体辞职的权力,直接逼使马华领导层重选,而不必再开一特大寻求中央代表的通过。
他表示,无论如何,总秘书在收到特大的信件后,就应在5天时间内发出开会通知书,否则,他与另两位协调将自行发出通知书。

出师之名:双十特大后事端影响党威信

询及要求召开第二次特大的原因时,王乃志则表示,自双十特大召开后,党内发生许多事端,而党领袖却没有做到政治问责文化,严重影响党的威信,导致马华失去党格。
签名的中委包括:

(一)马青总团长魏家祥(二)妇女组主席周美芬(三)组织秘书姚伟豪(四)副组织秘书颜丰守(五)中委李伟杰(六)中委王乃志(七)中委黄日升(八)中委廖润强(九)中委黄祥辉(十)中委姚再添(十一)中委尤绰韬(十二)中委何国忠(十三)受委中委曹智雄(十四)受委中委蔡金星以及两名在律师认证下,以传真方式把同意书传至马华总部的:(十五)副总会长陈国煌(十六)中委何启文。

本刊的话
(01) 16名联名中委之中,姚伟豪、颜丰守、曹智雄及蔡金星乃受委中委,随时遭到撤职,导致特大合法性产生疑点。

(02) 既然是来真的,为什么不预先购买保险,以票选中委签名请愿,是找不到足够票选中委,还是另有苦衷?

(03) 1015中委会,翁总曾经引用党章30.1,以重选为理由,要求中委会议决通过,可惜,与会中委,包括多名联署中委(魏家祥、周美芬以及陈国煌)呛声反对。

(04) 翁总的特大谕令,直至今日尚未解除,照理中委不需要另外引用党章第30.2条款,签名召集同样性质、同样议题的特大。

(05) 中委应该另寻管道,首先签名召开紧急中委会议,要求翁总即刻执行党章第30.1条款的特大谕令,无法通过之后,才联名呈交党章第30.2条款的特大请愿书。

(06) 第三势力中委如此快速引用党章第30.2条款召集,是不是觉察到中委势力日益败退,再迟疑不签名请愿,就找不到足够的人数?

(07) 翁总引用党章第30.1召开特大,16名中委引用党章第30.2条款召集特大,两个特大最终演成合并还是对决,尚待进一步观察。

(08) 副总会长陈国煌及中委何启文动用律师见证,通过传真方式传递同意书,不能符合党章基本要求,随时导致最低法定人数减少2名,以致无法符合党章第30.2条款。

(09) 在1015中委会会议中,多名联名请愿的中委,曾经附和前法律局主任梁邓忠的诠释,一口咬定召集特大要求重选,等同于执行集体开除令,明显触犯党章条款,现在自己引用党章30.2联名召集特大要求重选,态度转变令人吃惊。

(10) 不少人一知半解的认为;特大是党内最高权力机构,特大可以议决通过一切事务,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11) 特大是党内权力最高机构,没错,但是,特大绝对不可以针对违反党章的议题,作出表决,除非事先修改相关条文。

(12) 比方举个例子说,每一个缴交年捐,符合资格的党员都有权利发言及参选,中央代表岂能胡作非为,通过特大议决禁止某某党员行使基本权利?

(13) 因此,特大不是至高无上的机构,党章才是至高无上的法规,特大的提案绝对不可以违反党章。

(14) 既然特大的提案违反党章,部分在任中委可以在特大表决之后,坚持不要辞职,形成两批在任中委会,一批在2008年选出,另外一批在2009年上位,形成两个马华。
(15) 除非全体中委自愿自立在特大前交出附带条件的辞职信,大家根据特大的议决集体呈辞或留任,否则,特大之后绝对有可能产生另外一个僵局,两批中委同时掌管马华公会。

(16) 根据党章第41条款,三份之二中委同时辞职,另外三份之一中委自动被炒鱿鱼,这个方式解散中委会,最直接也最实际的。

(17) 因此,如果16名联署中委是真正认真的话,他们应该同时交出附带条件的辞职信,一旦有另外14名中委跟随辞职,16个中委的辞职信即刻生效,凑足三份之二人数(16+14=30人),中委会自从解散,不需要召集特大。

(18) 16名中委签名召集特大,寻求党内重新选举,等同于他们自己自愿开除自己,有什么理由不能带头交出附带条件的辞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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